随着世界经济向着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外界正在发生着紧密的“链接”。跨国经营也成为企业发展的不二选择,特别在全球诸多企业“走出去”战略过程中,其在搭建税务架构时特别关注税收居民企业身份的认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截至2022年11月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已超180家,并且全部是企业主动提出的申请。
非境内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已成为常态?认定的好处是?
这或许要由中国纳税居民企业申请的创新者与实践者——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路启明给出答案。路启明女士,1999年上海财大毕业后进入普华永道,后又就读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EMBA,从普华永道美国纽约国际税务部亚洲组“主管”合伙人到现如今回国担任普华永道中国合伙人,一路走来,她为税务的革新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今天我们一起听听她在这一领域的卓越贡献。
何为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这一概念列进税法源自于一起事件。
2009年,全球最大玻璃企业的香港子公司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更遇到了的重复征税的挑战,思考了很多方法都无疾而终,而时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的路启明女士接手了这块“难啃的骨头”。她与团队日夜奋战终于想出了“身份认定”这一概念,最终为该玻璃企业年节省近千万美金。所谓“身份认定”,就是中国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即公司集团内的中资子公司在向其支付股息时,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可以视为免税收入,免予缴纳企业预提所得税。同时,企业将有资格获得境内的多种税收优惠,方便享受中国与注册地国家(地区)以及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待遇,税务管理也将更加合规。
这是国税总局审批民营企业的首例,其创新税务概念的提出,不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也避免了税收的流失,既利民又利国。
此事件紧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当年就发布《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境外中资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的实体性问题作出规定。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就如何判断境外中资企业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取消和下放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此后,认定工作明显加速。
认定有哪些好处?
“对企业来讲,申请居民认定,意味着一个机会——既可以节税,又可以降低税务风险。”路女士谈到。
在节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不征税,境外子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境内孙公司分配股息的时候不征所得税,而且,境内母公司收到该子公司的股息也不需要纳税。另外,境外中资企业一旦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原则上即可成为内地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格主体。以红筹股上市架构为例,境外中资企业若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权益性投资方面就可避免对一笔所得进行的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集团的整体纳税成本,利润汇回国内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限制。
在税务风险方面,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本来有义务在中国境内纳税,但由于税收居民身份不明确,往往并没有完成中国纳税义务。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之后,会纳入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税务合规方面将会更加规范。
还有,随着BEPS行动的不断深入,境外绝大部分低税地区在OECD等国际组织的压力下,开始出台经济实质法案,对其境内注册的企业提出了经济实质方面的要求。根据这些法规,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企业要么接受处罚,要么将其确认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以避免处罚。对于在这些地区注册企业的中国企业来讲,将当地企业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也是免除处罚的出路之一。
如今,随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增强,在企业“走出去”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合作与分工的同时,正在面临不同税负挑战。路女士带领团队持续努力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服务更多的企业高质量“走出去”,让其走的更轻盈。(刘芳)